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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有关规定,2017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已经可以开始申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按年不按月份);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注: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二、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资料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户口迁出河南省但仍在河南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鉴于每个对象情况不同,申请提交资料时一定要详细咨询社区或办事处工作人员)
三、2017年申请时间:2017年3月31日之前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的年度开始享受奖励扶助。
2、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应参加年审的人员在当年2月底前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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